借贷官司法院问钱的来源怎么回答
发表于 2020-07-23 01:21:34 浏览:
你应该如实回答法院的提问。现在仅凭借据很难认定借款确实已经交付,如果没有汇款记录等证据,那么要讲得清交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有的是要说明资金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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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借钱不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不但要求原告提交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借条)同时还会要救济提交证明有出借能力的证据(也就是钱款来源),如果原告无法提交证明有出借能力的证据,则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这是虚假民事诉讼;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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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来源才能证明其借贷合法,不然他可能以借贷性质不合法来起诉。或者是不承认是借贷性质。
谁主张,谁举证。
你好。在借款诉讼中,法院需要查明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因为贷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所以需要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资金交付行为。至于被交付的资金来源,不应当是本案的调查范围,法院无需调查。若有其他问题,可以QQ我。号码见我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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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需要借钱的找我吧非常简单 分分钟放款
1、无需证明金钱的来源。2、借据本身应当可以证明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即借款人收了钱,向出借人出具借据。3、如果是收条,就不好说了,如果没有借款合同,对方也不承认借款的话,单凭收条就不好证明借款的事实,因为收条的话,只能说明给付的行为,至于说是谁借谁的钱,就不一定了。所以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佐证。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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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需要提供款项来源。性质应该是一样的!
一般借据就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但如果是借款合同就需要有对应的付款证据证实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如果是收条,需要举证证实是借款。
您好,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的话,依据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的,但有约定还款期限,到期限经债权人催收不还的,从到期之日起可要求按同期贷款的利率来支付利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这些钱恐怕是追不回来了,对于一个经常赌博的人来说,这些钱还给你特别难。没有人再愿意和他接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 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这上面回答不清楚,欢迎你来电我公司帮你解决问题。0755-83862811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拓展资料】小额信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1、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法律主体的不同。2、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吸收存款,只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法人单位;而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法律没有限制,即借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可知,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民间借贷的性质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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