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关于民间借水钱,未全部还清,而被放债人扣押的相关问题须要了
发表于 2020-07-20 02:32:10 浏览:
属于非法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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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也没真正拘禁我,但只是语言上的威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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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想好要怎么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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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只知道剩下的债务也不多了,我会尽快还掉,但我我也想要自由
追答
这很难办啊,因为你确实也欠了他们的债务。我很抱歉,不能告诉你该怎么办,但是我祝你早日赚得大钱,获取自由。
是免费咨询的。“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16000148”法律服务电话更名为“12348”法律咨询电话,启用全国统一服务号码“12348”,并归并至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专线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时,又拓展了法律援助的新功能,此举标志着“12348”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扩展资料:全新解读2018年7月26日报道,北京公证“放管服”改革的十八个“实招”,可以归纳概括为“12348”,与北京市司法局开设的北京市法律咨询专线号码一致。“1”是建设一个平台建立北京市民生类公证全市统一预约咨询平台。依托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全市民生类公证线上预约咨询平台,通过对全市25家公证处、400余名公证员资源整合优化,对全市遗嘱、小额继承等民生类公证事项进行统一的线上预约咨询,推动全市民生类公证办证质量和办理数量双提升。“2”是推动两个建设一是推动公证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沟通,扩大相关政府部门数据用于公证信息核实的共享范围,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公证信息在线核实。二是推动将公证失信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建立全市骗取公证人员黑名单,推动将骗取公证行为作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中,为试行公证事项当事人承诺制创造条件。通过推动两个建设,实现公证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联通,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让骗取公证者一处欺骗、处处受限。“3”是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实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群众不需要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二是建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为群众提供面对面的免费公证法律咨询。三是建立公证服务监督制度。广泛收集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随机抽取每位公证员不少于10件公证事项进行回访调查。从群众感受、用户体验的角度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对公证事前、事中和日常服务进行引导和规范,目的就是让群众办明白证、办舒心证。“4”是优化四项服务一是扩大“最多跑一次”服务范围。将去年试行的9种“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展为52种。向社会发布公证减证便民十项举措。二是缩短公证办理时间。部分公证办理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三是降低部分公证收费。降低部分偏高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四是免除特殊群体公证费用。免除申办遗嘱公证时已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公证费用。免除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申办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公证事项人员的公证费用。通过扩大、缩短、降低、免除等实实在在的措施,让广大群众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真正从“放管服”改革中受益。“8”是抓实八个重点一是全面加强党建。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使每一名公证人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信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二是改革公证体制。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北京市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三是拓展公证服务。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完善综合公证养老、公证家事服务等创新型公证业务,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服务。四是规范办证流程。把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情”作为标准,梳理公证申请、受理、核实、审批全流程,规范证词模板,以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五是强化质量检查。增加公益类公证事项考核权重,凸显公证的公益属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织严织密质量监控网络,实现办证数量与质量“双提升”。六是改善公证设施。为远郊区公证处统一配备部分先进公证器材。建立绿色服务通道,为年老、体弱、怀孕或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便利。七是优化窗口服务。严格执行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化“放管服”工作“十条禁令”和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窗口人员服务管理“十条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对公证员情况、收费标准、办证流程等服务事项一律公开公示。八是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公证行业“放管服”全员大培训,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八个重点,既是公证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也是公证“放管服”工作的关节。通过抓实抓严八个重点推动公证“放管服”改革深入发展,带动公证行业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48
是免费的。“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扩展资料发展目标:1、完善 “12348”法律服务平台的网络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12348”求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确保工作实效。2、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社会知晓率,提高区市“12348”接话量,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3、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专线的服务质量。由于专线涉及面广泛,咨询者时常言行过激,这对接话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进一步强化自身素质,规范服务用语,提高服务水平,使“12348”专线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法律服务专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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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你要咨询什么问题; 具体需要根据你所遇到的问题来解决; 或者你可以直接说法律问题给律师解决; 建议你找律师具体咨询,也可以向我我提问;
免费律师上次我问的问题根本没有回复我,怎么要给那个免费律师提评论,我觉的,这就是律师来讨个评语,
我二舅没有媳妇,抱养个闺女,闺女结婚我舅舅都不知道,偷着把户口偷走取了结婚证,开始我舅舅他们家在哪都不知道,现在我舅舅得了脑梗才通知她们她跟大队签的财产继承,房产继承,我们想写份房产保证该怎么写就怕,现在我舅舅能自理了,就怕把钱给花光了,不管了我舅舅了
首先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咨询意见只是提供给咨询者参考,做决定的还是咨询者本人;如果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顾问合同,可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如果与事务所没有合同关系,不能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咨询者的表达,陈述内容和细节,所出具的证据等都会影响咨询效果,参考意见出现错误不一定就是律师的责任,要考察更多的细节和证据,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形成了合同关系则按合同约定处理,概言之,如果咨询合同成立,你提供的证据完整有效,所述的情况真实,律师做出错误意见误导你的决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意见只是提供给咨询者参考,做决定的还是咨询者本人;如果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顾问合同,可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责任。
追问
咨询意见如果是错误的,那么会误导咨询者也做出错误的决定,造成损失律师不需承担责任吗?我是说去事物所咨询
追答
如果与事务所没有合同关系,不能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咨询者的表达,陈述内容和细节,所出具的证据等都会影响咨询效果,参考意见出现错误不一定就是律师的责任,要考察更多的细节和证据,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形成了合同关系则按合同约定处理,概言之,如果咨询合同成立,你提供的证据完整有效,所述的情况真实,律师做出错误意见误导你的决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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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出错误的法律意见导致当事人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业律师都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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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是故意,因律师的水平或者对相关法律不甚清楚而做了错误回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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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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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付什么责任 摔倒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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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想让我方负80%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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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了什么伤残鉴定么 还是老人卧床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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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现在没事了,已经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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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额少 你也别折腾了 如果多 就找律师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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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想咨询一下,司法鉴定为0的话,我方需要负责任吗? 对方花了1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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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了花10万? 为0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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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但是我方车险公司的律师收到了传票,这样开庭的时候我方需要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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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律师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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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司法鉴定是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事故是你有没有报警和拨打保险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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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认定书,我方报警并主动送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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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无责,老人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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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方0责任,这样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是不是也不需要负责
追答
你交强险交了没?
追问
交了
追答
你这样的情况一般法院会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没有责任。但有少部分法院会以你存在一定过错(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避让行人)为由,判定你承担一少部分责任,但你交的有交强险,一般由保险公司赔付。综上,你个人的话一般不用赔钱。
开庭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进行抗辩,你参照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的补充一下就行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药费花了多少
追问
1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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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有请律师了
我国对超生人员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公安局对你的纪律处分可能是根据系统或单位的纪律规定做出的,谈不上违法.计生办要求你缴纳社会抚养费是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部法律做出的行为,也是合法的.所以,你从法律上找不到他们违法的证据.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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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对你的处理姑且不谈。因为,你也没要求有答案!至于你夫人(违法性)怀孕,计生工作人员做你们的工作是必要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可以采取社会抚养费预征,待违法生育行为出现后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你从法律上找不到他们违法的证据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二日(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完)
参考资料: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8/12/content_520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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