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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板个人借款要付利息吗
发表于 2020-07-13 09:59:55 浏览:
要看额度,这就像借根烟抽,不用给钱,但借人房子住,一定要付租金。一般的借款,比如还信用卡,2000元,等发了工资就还,大概就10天左右,那么可能不用付息了。但是比较大的款项,比如上万,时间较长的,比如3个月,可能要付息的,因为现在市场上的借贷利息很高的,目前大概是月息2%~4%,具体要两人谈。 没有规定,看你俩怎么商定了。 需要。缴纳是企业所得税。公司向个人借款所付利息,如果这个人跟企业没有关联关系,那么企业所付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你可以理解为这个利息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如果这个人跟企业有关联关系,那么按照财税2008年121号文件处理,视情况决定是不是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指出,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自然人应该为公司申请代开发票,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指出,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于企业(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没事的,企业借款不付利息,不会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是不会管的 首先,公司向老板借钱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而关联方交易是比较敏感的,也是税务局重点审查的对象。而不管你账目是如何处理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审计等的重点审查对象,对税务局来说也是。这里头所涉及的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是老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根据公平交易原则,税务局会认为老板借钱给公司应该向公司收取利息,所以老板就有利息收入,税务局会从实质上要求老板就这笔税局认定的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上述前提是借款金额大,利息收入按市价算比较高,那么税务局就会盯这笔交易了。建议你们,公司向老板借钱先签订短期的无息借款,还了之后再向老板借款。这样操作,税务局要求老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会低一些。 追问 公司是向老板借入了300万偿还银行短期借款,主要是为减少利息负担。请教:1、不清楚上述建议是跟谁签订,具体如何操作。2、公司为私营有限亏损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老板才自已垫钱。请指点,谢谢了! 追答 其实300万的借款即使按银行贷款利率6%来算老板就此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挺少的,一年下来可能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元左右。我建议你先咨询当地的税务局,以匿名咨询的方式跟12366人员确认一下,若是公司的老板把钱借给公司,然后签订的是无息的短期借款合同,这样的情况下老板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我个人认为,如果签订的是短期的无息借款合同,老板就没有利息收入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当然,你最好还是跟税务局匿名确认一下,因为中国特色的一点就是不同的地方政策不同。所以操作的话,就是让你们老板跟公司签订一份无息借款合同,期限定个半年左右,然后半年后把钱还给老板,若是还需要老板垫钱,那么再签订一份无息借款合同。私营企业老板垫钱的情况还是蛮多的,我就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所以建议尽量根据上述建议操作。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借:财务费用-利息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3、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扩展资料公司借款的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广州聚信达 专业代理记账 工商注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值得提醒的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公司账目没有的,那你就把单据找出来把账补上吧。如果是另外的情况请详细的说明。既然老板让你走银行,那么肯定是有单据的,你先查看单据上时间。 追问 没有单据,他借款是好几年前的事了,但之前是小规模,一直就没有账,现在转成一般纳税人了,又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所以才着急,现在就是有银行支付时的转帐支票存根,这是才发生的。 追答 那你就以建账开始的月份作为第一个月作账。先将转账凭证作为临时凭证,等你有单据了再补上。不然账目说不清楚的,到时候就比较麻烦。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答: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5)(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参考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指出,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需要缴纳个税吗?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这一点,其实存在一个误区,因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有人认为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误解。   据介绍,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介绍,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于企业(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顾名思义,没有所得,缴什麽所得税呢.当然不交.如有利息,公司按20%代扣代缴.代扣时分录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0万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16万 (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4万代交时分录为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企业向任何人借款都可能产生利息,唯一的区别是,如果你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你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如果你是向个人或者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那第你的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的税前列支。至于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借款人(你的老板)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缴纳,不应由企业代交。因为该收入不属工资薪金收入。最后,如果发生利息费用都应通过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公司向个人借款或者说个人向公司借款应该是不用考虑利息的.因为只有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才会有利息之说.那么个人所得税也就不需要考虑. 不用交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贷:银行存款(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扩展资料: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案例示范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借款时借款协议、收据应当已经做为原始凭证附在当时的记账凭证后,并做出了会计处理。那还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据,其他也没有什么更好的证明。因为前提是公司向个人借款就是不合法的,但业务既然发生了,就要按会计准则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会计处理角度,要借:财务费用,贷:现金。但税法上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同时,应当对个人的利息收入,公司要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签借款协议,规定借款金额,利息、借款交付方式,还款日期及方式等。2、在按协议规定收到借款后后出具借据。3、要注意不能向不特定的自然人借款,否则涉嫌非法集资了。 1、签借款协议,规定借款金额,利息、借款交付方式,还款日期及方式等。2、在按协议规定收到借款后后出具借据。3、要注意不能向不特定的自然人借款,否则涉嫌非法集资了。 到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这个人的账户手续:1、带上当时你们签定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请补一份吧),合同上要写时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时间,一式两份,要加盖公司的公章,还有个人的签名。2、带上当时个人打款时的凭条复印件或原件(如果没的话,可以用当时公司账记收到款时的银行的入账单的复印件)然后一同拿去交给当时入款的那个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可以通过开设转账支票,也可以通过开设现金支票,最主要是有上面的那两样东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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