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大耳窿罪刑有几高?
发表于 2020-09-07 22:14:09 浏览:
这位朋友,您好!1、内地没有这个罪。2、你可咨询澳门律师。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58014.html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开埠初,香港洋人印(度)人大集会,而放贵利的多数是“白头摩罗”,那些“摩罗差”戴白头巾,所以人人都称他们做“白头摩罗”。白头摩罗扮相古怪,爱戴一只大如铜元的耳环,所以耳朵要穿个耳洞。耳垂吃重下垂使耳洞看起来很大,港人觉得可憎,就有人将这耳洞和债务的无底洞联想到一起,而创出“大耳窿”的叫法。扩展资料一、别名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地下钱庄多出现在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大部分是企业。原因是这些企业对外汇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国家实行外汇管制,通过正常渠道得到的外汇数额有限。而且,按正常做法外汇从申请到真正能够使用,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和繁琐的手续。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而其中又以义乌这个私营经济之都最为兴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耳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下钱庄
所谓“大耳窿”,是放高利贷者的俗称,据说这个词出自香港,因为早期香港有些专门放高利贷的印度人,喜欢在耳朵上穿孔戴环,耳垂吃重下垂使耳洞看起来很大,就有人将这耳洞和债务的无底洞联想到一起,而创出“大耳窿”的叫法。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借给你十万,但是你拿到手里的只有九万,已经扣掉一万的手续费了,然后还的时候连本带利还十三万。
国家不保护高利贷者的不法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会以扰乱金融秩序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还是问他少受点利息,协商解决吧。具体如下:1、简介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2、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3、借贷方式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4、运营模式地下钱庄是指以发放高利贷形式的钱庄,这些钱庄一般为黑帮所经营,时常以高利贷赚取暴利。当欠债人不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欠债人甚至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还钱。
如果他没有家人在那块的话先报警再跑到外地去吧,如果有点文化的话打工一个月也能赚点小钱,以后就好好做人吧。 补充: 虽然这明摆着是违法的,但是你不得不承认社会的残酷与现实 满意答案故事为何一再5级2010-11-05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看这个我想你该明白了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构成犯罪。通常放高利贷往往伴随着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暴力催债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触犯法律就可能构成犯罪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不受法律保护的,原来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内,现在有所放宽了,37%以内啊。高利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并不追究,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的。
追答
不受法律保护的,原来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内,现在有所放宽了,37%以内啊。高利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并不追究,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犯罪,高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在普通人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区别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的分隔点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视为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称为高利贷。高利贷违法的意思其实就是说,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其实只要是双方都是自我意愿,倒也不是多么严重的违法问题。高利贷如果并未涉及威胁人身安全,只算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高利贷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应该是无效约定,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超出4倍的利息并不属于非法收入,只要借贷双方不就此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对借贷双方因利率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真是意识表示、资金使用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观念的形成很大的原因要归结于:既然是高利贷,本就是债务人迫于无奈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一般是很难还贷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衍生出的一系列催还款行为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相冲突。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以《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最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就合法。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典型案例: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地下钱庄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融机构就不下300家。2011年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资金链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我还是向朋友借的,借是说给人家5分利我担保,借利息付了2月共给他管账借了55万,她还说你有本事起诉还要坐牢反过来吓我
大耳窿由来:昔日粤省、港、澳,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贩、菜贩,遇有输钱赌徒,或周转不灵者,便向有三合会背境的地区性黑社会「大耳窿」集团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务人在街市谋生,每日要做生意,不怕逃跑,乃常借得款。昔日钱银交易,大数目多数用 「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钱),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钱之类塞在耳窿,年久月深,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 故称为「大耳窿」。杨子静编著《粤语钩沉》(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收录了「大耳窿」的条目:「香港、澳门放高利贷的,被称为『大耳窿』,乃『大耳窿鬼』 的略称。原指从前活动於上海的犹太富人,一般载一大耳窿(即耳环)作饰物,多以放高利贷出名。」吴昊著《俗文化语言.港式广府话研究I》(次文化堂)对「大耳窿」的出处有两种说法。第一种与《粤语钩沉》的说法相似,只是上海犹 太人换了港澳的「白头摩罗」(印度、巴基斯坦籍人士,他们多以白巾缠头),由於他们扮相古怪、爱载一只大如铜元的耳环,所以耳朵要穿 耳窿,港人觉得可憎,便称之为「大耳窿」。第二种说法是,因为活跃於街市放高利贷的人,爱在耳朵塞一枚银元(当时已是非常大的数目 )作记认,以示自己有钱可借,所以便叫他们为「大耳窿」。手法:「大耳窿」放贵利有「9出13归」的习惯,就是借钱10,000元,只能得到9000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13,000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 「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钉加钉,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1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在1980年代,港英政府认为高利贷危害人民,於是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 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3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於六分息(60釐)。高利贷的手续费:由於进行高利贷所带来的可观利润,使不论是正当的银行或是财务公司,都透过各种手段来回避政府对高利贷的规管,当中一个例子,就是 借用「手续费」这概念来取巧。例如以前述的「9出13归」的例子来说,高利贷取走的1000元事实上被视作「手续费」。在1990年代,香港的信用卡普遍向过期还款的客户收取高达25%年利率的罚息。有团体指出,若连同手续费亦当中利息支出的一部份的话,事实上所收取的利息已超过高利贷所容许的利息。举例说:假设信用卡结馀尚欠5000元未支付,到了月末的应付利息支出,按照年息25%的计法,应为: 然而,信用卡尚有一条款称:若罚息少於$150,则会向客户收取$150行政费或手续费。结果: 到了现在,甚至有人向财务公司借钱不遂,还反过来被追讨手续费的事件发生。因此,借贷时不可提防这些手续费的陷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收集于网络,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 欢迎拨打021-66771116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最新文章
方老师
资深贷款顾问
9年服务经验服务经验
帮助客户:2600人
按揭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
咨询顾问方老师
资深贷款顾问
6年服务经验服务经验
帮助客户:1900人
按揭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
咨询顾问张老师
资深贷款顾问
8年服务经验服务经验
帮助客户:2000人
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咨询顾问李老师
资深贷款顾问
6年服务经验服务经验
帮助客户:1360人
房产抵押贷款
咨询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