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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说自己手机丢了,个人信息丢失,然后有人给他亲朋好友发信息
发表于 2020-08-24 11:12:28 浏览:
真借钱了可能较大! 追答 手机丢了,只要注销就行了,也不会有什么信息丢失!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应该是真借钱了 直接报警啊 骏业借款已骚扰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闻名 短信炸弹骚扰电话24小时 所以千万不要和老赖交朋友攀亲戚 1、本人已换电话号码,请相互转告,不再另行通知!2、部队又建大本营,上级命令得执行,立马赶紧来报道,晚了脑袋就要掉,记我新换手机号********来把平安喜讯报。你是来啊还是来啊还是来啊。本帅可是等着呢。祝你天天快乐。3、本人手机已换。通讯录全无 ,走过路过的请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4、朋友,我换新手机和手机号了,第一时间先通知你,记住以后联系打发短信这个号,要问旧的去向何处,送给一个乞丐联系业务了,呵呵,谁怪咱乐善好施呢?!5、本人手机卡已换新,原号码不变,需各路小伙伴告知联系方式!谢~6、我换号了,所有好友先通知一下,要问换号原因,你猜?猜对了有奖,奖品是"握手加拥抱加亲吻",见面时兑现领取。哈哈哈,好朋友新号码,多联系噢,祝开心快乐!7、您好,您的朋友xx手机号码从即日零时起升级为13xxxxxxxxx,请及时保存更新,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何疑问请联系客服qq:xxxxxxx8、我一直用你的相片做屏保,那天晚上开机,突然你的照片一现,之后黑夜中一道光伴随一股浓浓的胡焦的气味,第二天一看手机卡烧黑了,所以换了一个新的号码并告诉你别用自己的照片当屏保啦,敢快存下吧!9、个人朋友甚多,总是饭局不断,今个桑拿泡浴,明个麻将通宵,为了健康生活,老号已经作废,偷办新号,忘友妥藏。10、国务院下达通知,xx的手机号码从XX年X月X日X时起更改为13XXXXXXXX,各单位及个人务必记下,如有疏漏,后果自负11、新年新气象,手机换新号。原因不必猜,号码对你说。新号换旧号,友情不会变。心里想到我,就把手机拨。祝你万事如意,心情快乐!12、哥们,我离婚了,又找了个新媳妇,她是妻管严,硬逼我换新号,呵呵,换就换号,谁怕谁谁,记住新号就是这个发短信的号,多多联系了哦,祝开心快乐。13、手机已把号码换,打你电话你不睬。并非情谊已改变,实在害怕骗局来。想来想去短信发,不让你来费神猜。数字虽改情分在,我的心意你明白。快快把我号码改,时常联系别等待。祝心情愉快!14、恭喜贺喜,你今天的运势好到爆!没错,说的就是你。请不要急着骂人,也不要急着关机,更不要急着报警。淡定,是老友换新号码拜访你来着,其他人我还真要逗一下再告诉他。冲着这份情,记得常联系!15、小鸭子回到妈妈跟前,妈妈死活不认它,说自己的孩子爪子不是那样的,小鸭子解释:妈妈,我刚换了个手机,要剪卡,试了多次,没剪好,还不小心把趾蹼全剪断了,卡也毁了,没法用了,我就直接换了个新卡。 几个说说模板如下:亲们,由于我的失误,把你们的手机号弄丢了,在此向你们致歉,如果我在你们心里重要的话,就把你们的手机号都给我重发一遍。对不起,我把大家都给丢了,可以把手机号私信给我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亲们,由于我的失误,把你们的手机号弄丢了,在此向你们致歉,如果我在你们心里重要的话,就把你们的手机号都给我重发一遍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各位朋友,不好意思,这几天买彩票中了那么几千万,所以换手机了,买了套别墅开了洋车泡了洋妞。我现在电话是。 空间和朋友圈发动态,亲们,小哥的手机通讯录号码意外丢失,有意联系着留下姓名与号码 捡到东西不还犯法吗?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里有明确规定,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必须归还,如果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了交通费等可以与失主协商赔偿,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还要挟失主就属于明显的敲诈行为了,失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不及时归还非法所得的财物,便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拾到东西拒不归还,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行为。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是对失主财务所有权的侵犯,失主可以依法对其起诉。另外,捡到东西不归还且金额较大时,失主还可到派出所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告死他,给了他钱不还给你,就要付法律责任的,上千可以立案的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麻烦的是警察不立案 追答 这还不立,三千呀 追问 没办法,他们不帮查 我有那人微信,查到也很简单 可是警察不帮查,说找到人后可以帮抓 追答 我去,啥警察呀 捡到手机不还属于不当得利,你起诉的话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要求他归还您的手机,关于不当得利的说发,请参考以下几点,有时间就看看,没时间就看看头一段就可以了一、不当得利制度的介绍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在中华民国时代被完整地引进到我国,前苏联继承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不当得利制度,对我国建国后的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和确立,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则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简单,学术界各种学说莫衷一是,且又鲜见深入。情形令人担忧。因此,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在理论上或立法上都有待发展和完善。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是属于法律事实还是行为?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的则认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仅以存在不当得利为根据,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笔者认为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如何判断事件与行为,是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不当得利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中的事实行为。因为这是当事人(受损人)有意思的行为表现,而受损人所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与当事人意思无关,并且能够到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一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个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个要件说。所谓三件说是不当得利须一受有一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四件说是: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笔者认为,四要件要细化,易于撑握与控制,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与滥用的作用。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来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这条也说明了必须要有一方受到损失。我国民法则以“造成他人损失的”表达此意。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  1、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由同一个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方获得利益。)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乙没能力还钱时,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中许多关系或事情复杂化,直接因果关系说在有的案情中不能得已适用,为了充分的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笔者认为应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例如甲入室盗得乙一幅名画,甲把画卖给丙,根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受到损失是基于甲的盗窃行为所致。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上,不管是否基于同一事实,都应视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在民法中关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观点。  1、主张统一说学者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含义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不当得利情形上“无法律上的原因”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概括,在这一学说中又有公平与公正说,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获得利益的结果有公平,正义。公平与正义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还有债权说,权利说等。  2、非统一说学者认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当得利就有不同,不可能要求不同情况下的不当得利具有统一的含义。应分别对待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非统一说。由于统一说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太过于抽象,而且相对非统一说更片面。非统一说是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分析,更能为大家所接受,但笔者认为,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并不冲突,统一说与非统一说是研究不当得利纵横两个方向,它们不应该相互排斥,也不用过分求异。只有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相得益彰。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四、《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结构位置如何安排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不当得利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已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迫在眉捷。  结语  不当得利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这样,源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在的法律解释适用具有重大影响。历史的回顾有助于了解不当得利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发展趋势。取得财产不当时应如何处理从而使财产状态公平,这不仅是古代法面临的问题,更是现代法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只有两条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由于这两条法律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用,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才能减少偏差,也只有如此才能增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完善不当得利制度就显得日益紧迫,这也是写作本文的意义所在。 不算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可以起诉。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麻烦的是警察不立案 追答 你试过了? 顺便骂下一楼,说话要直白易懂,那家伙搞那么长,我发。下来费劲。 追问 我报了 当时因为我跟警察说的是“应该被偷了”,然后警察就不立案,现在有没有什么办法让警察立案,只要立案了我就可以去找警局的熟人让他帮忙督促办案 先去报案,试试 追问 警察不立案 你可以试着这样写:手机丢失,如有人用此号码XXXXXXXXXX (你的号码)发任何信息,请勿相信!!! 这样的讲道理成功概率非常小!你可以尝试发短信先嘲讽他,说他对手机硬件懂得太少怎么这么样的,反正告诉他你的手机可以跟踪到他,说的也不能太玄。然后说你将要110怎么这么的,吓他,是他慌张,坎坷,然后你在说不愿太麻烦什么事嘛的,私了,他十有八九会同意的。 追问 万一是小偷呢 追答 小偷你要威胁他更心慌, 只要是人家捡到的基本都不会还你的,因为人家不是偷你的。告诉你一个方法可以试一试,如果手机能打通他不接,你发信息哀求他说手机里面有很重要的东西求他还你,然后给他几百好处。如果你是国产机便宜货就算了,再买个吧。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是专卖店买的iPhone 追答 那先打电话,如果不接就发信息哀求他答应给几百好处。如果手机关机就说明人家不想还你了,这个就真没办法了。如果报警你认为警察真的会帮你找手机吗,不过你也可以试试。但是我想机会会很小。 追问 关机了 追答 那只能默哀了,不要想到报警了没用。 打电话 先讲道理 然后用警察威胁他 追问 现在关机 追答 那完了 手机卡被扔了 再买一个 也可以报警 警察不一定管 就发,我欠你的2万放在你家门口报纸箱里,没人看见,你快去拿 只要小偷有点脑子就不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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