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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发表于 2020-08-13 03:20:21 浏览:
01离婚的程序  宝宝在14日凌晨在微博扔出离婚《声明》的重磅炸弹后,立即引爆了整个网络。有文章指出这篇声明有一纸“休书”的意味,也有人质问离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吗?显然,宝强第二天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朝阳法院立案的行为打消了这部分疑虑。根据法律规定,王宝强与马蓉的想要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指的是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指的是通过法院起诉立案,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处理双方争议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王宝强离婚案中,双方显然已经无法再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走进离婚登记处。因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争议较大,且疑似存在一方婚外第三者同居行为等因素,如要追究,必然只能选择法律诉讼的这种离婚方式。02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一般的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但如本案中出现传言的女方马蓉于离婚期间转移或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在证据支持和法院认定下,可以就这部分财产予以少分或不分。03 出轨方是否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有网友们提出,出轨方应当净身出户,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何为出轨方,一个是什么是净身出户。  第一个问题,出轨方不代表就一定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定性,因此,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宝强及其代理律师将会举证证明,马蓉方也提出王宝强存在第三者和包养情人的行为,同样,也需要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请法院审理查实后才能定性。  第二个问题,能否净身出户,即不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已经专门就没此问题写了一篇文章来论述,这里再简要总结就是一般不可以,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可能的判决是适当少分财产,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适当多分的比例可能会在5%-10%左右浮动。04 马蓉起诉名誉侵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公民都有名誉权,朝阳法院受理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一案有法律依据,但如何判定将考虑多种因素。本案中,因宝宝的声明已经明确向公众表态马蓉与宋喆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社会波及面和影响特别巨大,网上已经对马蓉和宋喆一片漫骂之声,显然其名誉已经因此一落千丈。甚至BBC的报道都已经将此案和水浒传中的潘金莲对比。我们认为如果宝强确实已经掌握女方出轨证据,从事实客观存在的角度看,并未对女方构成名誉的侮辱和诽谤,但就个人隐私权问题,是否在公众面前曝光一方婚姻不道德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存在一定争议,将由法院综合各因素和证据来予以判定。05 要证明一方出轨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就目前本案中网络曝料的一些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要据此认定一方出轨或与第三人同居证据还不足。网上曝出的疑似捉奸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知道该场合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如在家中没有问题,如在宾馆可能侵权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既然王宝强已经在声明中表态对方的出轨行为,那么想必手中还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该事实。  马蓉方事后曝光的一些照片和微信拍屏照来看,显然也证明不了王宝强存在出轨行为,如没有其它更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无非只是让看客更多些谈资,而无法律意义。  证据,尤其是法律认定的证据,才是“宝马”案的最大看点,网上娱乐版新闻的所谓若干“铁证”和所谓“知情人曝料”很多均无法达到法律认可的证明效力,只有笔者归纳的上述证据类型,并且要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质证后才会考虑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因素来予以确认或采纳,大家脑洞大开,充当福尔摩斯展开各类证据推理的行为只能是娱乐,一切均需要法律程序的确认。  另外,在审理过程中如提供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知情人如果作为证人一定要出庭接受双方和法庭的质证才可能采纳其证言。06 离婚时如何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王宝强和马蓉育有两个孩子,本案轰轰烈烈,但对于无辜的孩子来说是不幸的,不论舆论倒向哪边,都是孩子的父母一方,作为孩子想要置身事外已然不可能。那么,离婚时,这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处理?显然,王宝强已经在诉讼中明确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而女方态度目前尚不得知,假设双方都要孩子,那么将由法院判决,考虑到本案涉及第三者行为,虽一般出轨行为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争取,但如双方都要孩子,那么法院还是倾向于将孩子判给无过错方,为孩子将来的教育生长考虑,谁更适合抚养孩子才是法律判决的根本理由。因为是两个孩子,也有可能折衷判决,一边抚养一个,但无论如何,父母对孩子的义务不能因此而改变。07 离婚和名誉案的诉讼费差别为何大  离婚案件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的,以北京为例一般收费是75元,如果涉及到王宝强这类明星大额财产分割的,则按财产的标的收取诉讼费,本案中,因宝强在法院表态估算婚姻共同财产价值1亿,因此法院暂按1亿标的收取24.9575万元诉讼费是合法的。而名誉侵权案件,因不涉及财产赔偿诉求,属于按件收费,因此,同样的是朝阳法院,只收取了150元的诉讼费,也属正常。但放到本案中,给普通人的感觉是反差强烈,马蓉只需区区百余元便可起诉宝宝,而宝强则是在举债借款后才能缴纳诉讼费,让人感觉费解,实则正常合法。08 离婚案中是否可能牵扯刑事犯罪  本案中因涉及王宝强婚后成立的公司和工作室的财务问题,因有媒体报道女方和宋喆是公司相关股东和利益关联方,虽后来股权变更,但仍具有掌握公司资金的便利和途径,如此时,利用该职务之便转移公司资金的,将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因此,如确有此事的,可以报警后处理,在离婚案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有关联时将会先处理完刑事案件再处理离婚案件。  还有网友表示,王宝强是现役军人,第三者插足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个前提必须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主体要件必须符合,目前来看,王宝强应当不是军人,其提起离婚诉讼走的是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程序。如是军人离婚,手续较为复杂,需要有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至于重婚罪,在本案中更是没有看到任何依据,一方即使有了轨行为,只要没有与他方再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属于重婚罪的范畴。09 能否旁听王宝强离婚案的审理  本案万众瞩目,想来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的自然不少,但是,本案涉及婚姻家庭个人隐私,只要一方不同意公开审理的,则本案将不公开审理,除本案的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以外,他人均无法参与庭审和旁听。不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普通民众均会被谢绝旁听。即使有证人出庭,也只能就待证事实证明完成后即退出法庭。10 如何评价网友直播去抓宋喆  新闻报道有北京的几位宝强粉丝在网上直播去大连抓宋喆,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声援和围观,也引起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该行为并不合法,宋喆即便与马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尚未因此构成犯罪,无法因此而被抓捕。况且只有公安或国家安全部门才有法定权利对人实施拘捕,先不说如此大张旗鼓去找人是否打草惊蛇能否凑效,即便真的找到人也不应对其进行身体伤害或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将构成违法。但以此行动声援宝宝可以理解,必竟粉丝对此事反响非常强烈,但影响最好限于声援,如果是因此炒作实属无益。11 明星大腕结婚如何避免离婚大战  明星大腕离婚往往牵动眼球,一场婚姻到最后反而成为全民参与的公共事件。离婚时若因财产、子女等问题再走上法庭而牵动精力、伤筋动骨,实际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建议明星大腕结婚时应在婚前签订书面协议,或安排好信托、保险等财富工具,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双方出手,将个人隐私变更为一场离婚闹剧,弄不好影响公众形象还自曝家丑让人大跌眼镜。  当然,明星家庭因备受瞩目,对于第三者等婚外情事件本来就容易受到大家的关注,因此,婚姻中的当事方自律很重要,否则一旦清白不保将会被无限放大,届时难免变成全民公敌,遭人谩骂,接受道德和舆论审判。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首先涉及到婚姻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另外针对财产分割 又涉及到《物权法》《侵权法》   离婚,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属于民事案件,王宝强离婚案也不例外。  一、俗称的通奸或偷情,一般只涉及道德问题,不构成刑事案件;  二、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涉及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中国婚姻法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但王宝强的离婚案折射出的主要有婚姻法第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尽合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可能存在别有居心的人,利用婚姻关系不劳而获。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李占东推荐 折射了,有钱人会抛开自己的长相娶美女明星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明星就认为可以降服每年,王宝强论长相真的配不上马蓉只不过他是电影明星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只要男人有钱、有地位,男人有婚也上位此种现象,不举例,恐怕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听得很多很多了。一个事业有成的男人,婚外有诸多女人,个个买房安家。那些女人间争风吃醋,没有宁日。男人乐此不疲,女人也苦心玩味着这种不正常的关系,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而且,这种争抢,已经波及到第三代,第三代生怕自己继承得少。这样的生活,肯定不是男人骗来的,而是女人上来的。女人对成功男士趋之若鹜,不成想,吃了肥肉,就别怕长胖,甘蔗哪有两头儿甜?!有的女人因为没有名分,不敢见亲属、朋友,甚至不敢把实情告诉父母,怕老人伤心。二、只要男人有潜力,不爱也婚这种现象,相当普遍。男女到了适婚年龄,社会压力尤其是家庭压力比较大,因此,“被结婚”现象应运而生。尤其是有些人,惧怕社会竞争压力,自己扛不起,便希望对方去抗。“少奋斗”“不用奋斗”的思想愿望比比皆是。光看潜力了,光顾得赶快抓“潜力股儿”成婚了,忘记了爱情;或者把男女的性吸引、新鲜感误以为感情,草率结婚。然而事实是: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可能长久。因此,出轨、同床异梦的情况已经多到见怪不怪了。人们在这种大环境中,严重丧失了婚姻安全感。三、幻想“高富帅+没母亲”式婚姻很多人希望找到“高富帅”、“白富美”,其心理和上述两种现象很接近。而为了规避复杂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婆媳翁婿关系,很多人便希望对方家人越简单越好,甚至极端者希望对方缺爹少妈。四、为房子、票子结婚、离婚这件事情,可能世界范围内只有中国的婚姻才有。因为对方有房子,所以,我考虑和对方结婚,这种爱情婚姻思维模式在中国大行其道,而且冠以“很正常”。房子比爱情重要或者同等重要,已经深入中国人的心。从心理学上解读,房子代表安全感,也就是说,中国人这么热衷房子,是普遍缺乏安全感的表示。“国五条”出台,很多人为房子假离婚,有些人居然弄假成真。为了能多买套房子、为了卖房子时候避税,中国人不惜走离婚之路。没有出台“国五条”之前,很多人为了单位分房、拆迁单立户、多分拆迁款、报销煤气费,都采取过“假离婚”对策。而其中,假戏真做者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外面有人了,然后假借房子事情劝对方离婚,对方信以为真,便出现了种种和房子有关的婚姻闹剧和纠纷。有的人为了买两限房、经济适用房,草率结婚、离婚的也很多。五、官二代、富二代,女人趋之若鹜,甚至跨代出手生活总比我们想象得残酷。有的官二代、富二代,因为有钱有势,两代人霸占一个异性的现象不是耸人听闻。有个大富翁,和自己的儿媳有染,儿子并不知情,一家人就这样道貌岸然地过着。那个跨代上床的女人,为了豪宅锦衣,过着忍气吞声的生活。当然,她的内心并不是很“痛苦”的:一是她有目的,只要目的达到,过程不重要;二是,一人睡俩,演戏生活,暗自偷着乐。六、为婚而婚这种现象于中国婚姻,几乎是家常便饭。因为该结婚了,所以结婚;因为意外怀孕了,不得已结婚;因为相处时间长习惯了,所以结婚;因为对方跟我的时候是“处”(处男处女),所以结婚;因为为我打过胎,所以不好意思不结婚;因为对方家境好,怕找不到更好的,所以结婚;因为漂亮、英俊、年轻、能生个孩子完成人生任务;因为户口;因为“没有因为”“大家都一样”,所以结婚。七、为老人孩子苦守不幸婚姻很多婚姻因为怕父母年岁大了、身体原因受不了,而勉强坚持;很多婚姻因为孩子问题,苦苦维系。有的一结婚就发现不对劲儿、合不来,但是已经有了孩子,就打算“等孩子大点儿”再离吧,这一等,便是等幼儿园毕业、等小学毕业、等中学毕业、等高考完毕、等大学毕业、等儿女结了婚;这一等,一辈子过去了。过去说,中国式婚姻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时代发展后,中国式婚姻,除去“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还增添了很多杂七麻八的东西,杂质很多。现在东西多了、贵了,但质量不好了、假冒多了、味儿不对了、添加剂多了、不环保了,中国式婚姻,也是类似状态——亚健康——病态。 穷人和富人的差别。 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判两人离婚 ,法院认定马蓉出轨。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期间,王宝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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